『国度网』 新闻与时评 » 本版对于类似“耶青事件”问题的立场
发表于 2008-4-14 10:32 PM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本版对于类似“耶青事件”问题的立场
在类似“耶青事件”这样关乎教会根基,关乎异端的认定问题上:
1)本版接受神的众教会既有之信仰权威,在基本信仰与神学立场上与神的众教会自觉保持一致,不发出更多不同的声音;
2)本版不认为在这类问题上有所谓绝对的“言论自由”,认同并期待这类事情可以遵循一个合宜的程序进行处理;但本版自觉承认没有参与处理此类问题的责任,也不具备相关能力,故而,本版不负责传播没有教会权威的文字,不承担为他人辨曲、澄清等方面的工作;
3)本版相信“耶青”相关人士自有地方发出自己的声音,自有渠道进行申辩。如果申辩成功,相应教会权威机构出面澄清,本版乐意转发,及时通知本版网友;但本版不认为自己有担当这样渠道的责任,故而目前不会转发为“耶青”辩解或支持的帖子。4)对于以上立场,本版保留自我解释的权力。
新闻时评版主 何当
发表于 2008-4-16 01:33 PM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在这件事情上,以及在类似事务上,我个人遵循以下从法治原则中借用的两个应对原则,并且相信,这也是各教会可以采取的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确定“耶青”为异端,需要具备足够的证据,以及通过相应的合法程序(当然是指教会内部的“合法性”,因为异端的判断,非世俗司法体制的管辖)。
到目前为止,华人基督教会还没有合宜的、权威的相应机构可以做出一个令人完全满意的结论。一方面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已经公开的主要证据都是人证,缺少关键物证;另一方面是中国教会的发展,还没有到形成这样一个可以负责判定异端的,权威而合法程序或机构的地步。目前这个独立调查团的客观性、权威性比较高,但是还没有高到令人满意的地步。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调查报告使用了“不能排除以下的高度可能性”而非“我们认定”这样的表达。严格来说,现在我们还不能在教会公共领域内使用“耶青是一个异端”这样排他性的肯定表达。
2)可能性倾向原则(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但是,这不表示各教会不可以有一个明确倾向性立场。Beyond reasonable doubt是一个公法的、刑事案原则,而在民事案中,裁定原则是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在类似“耶青”的问题上,只要有人认为控方(调查方)所举之证据足以引起他超过一定限度的怀疑,那么,出于自我保护的主要目的,他可以自行做出一个有倾向性的选择。这种选择应当被视为合法、合理。换言之,在现有的证据下,一个基督徒可以在本教会、本机构及其它私人性处境中表达说“我相信耶青是一个异端”,主动切断和耶青的各种信息和行动的交流,并警告他人(比如牧师对信徒)也应当这样做。只要他的行动从常识和基本信仰的角度看,完全合乎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要求,并以自我保护为主要目的,他的做法就不应被威胁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即:免于被指控诽谤。
我认为,在现在这样一个后现代的、去中心的、信息混乱的世代,技术上,教会尤其应该依此原则受到保护。通过各种方式努力查清耶青的问题真相,同时采取措施,确保在这个过程中,教会内部不至于因信息源的庞杂而产生信息混乱,让信徒无所适从,这本身就是在一种进深的教会建设。
来信请寄︰ydwatch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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