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30, 2008

《基督日报》事件独立调查团报告(调查范围:操守部份)

《基督日报》事件独立调查团(“本调查团”)鉴于调查范围四、五及六涉及相关机构日常运作的具体情况,认为有需要委派由本调查团成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对事情作更深入的了解。调查小组成员包括司徒永富博士及范建强博士,并由陈志轩先生负责秘书工作。
在2008年1月24日,调查小组分别与葛福临布道大会(“葛布大会”)传讯组组长许朝英社长及《基督日报》的总干事麦伟成(PETER)、同工高阳(MARK)及于嘉豪(CAROL)会面。其后,于2008年3月7日,调查小组再与许朝英社长会面。其后,调查小组向本调查团提交报告。本调查团在研究过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在会面中提供的数据后,得出的结论如下:

调查范围四:处理奉献事宜

1、 按《基督日报》总干事麦伟成所述,《基督日报》承认该报是以商业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该报的主要经费来源为广告、赞助及奉献等。《基督日报》统称奉献者及赞助者为“赞助人”,亦没有特别区分奉献及赞助。赞助人一般来说都是与《基督日报》相熟的人士。《基督日报》承认若赞助人没有主动要求发放收据,《基督日报》可能会忘记签发收据。

2、 本调查团的责任只限于决定《基督日报》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本调查团认为欺诈是十分严重的指控,在法律上属刑事罪行,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指控者的意图及行为。本调查团一致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基督日报》在筹款事宜上的行为构成欺诈。

3、 本调查团在详细考虑过《基督日报》提出的理据后,一致认为《基督日报》对奉献事宜的处理方式上有应该改善的地方。既然《基督日报》是一所牟利的商业机构,在收取公众奉献时,应该主动发放收据,并视此为不可缺少的程序。《基督日报》亦应该在言语及文字上更清楚地说明他们所发的收据不能作免税的用途。在与其它机构合作时,《基督日报》应该清楚表明他们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属于商业抑或义务性质。

调查范围五:处理顾问名单事宜

1、《香港经济日报》在2007年12月12日的报导中,指《基督日报》讹称林慈信牧师是该报的顾问。

2、 本调查团曾经向林慈信牧师询问有关事宜。林慈信牧师确定《香港经济日报》在2007年12月12日的报导并没有正确反映他在2007年12月5日给予该报的电邮回复,该电邮回复的节录如下:

“Dear WK:
…I did visit their office in San Francisco a few years ago, and found them to be very authoritarian. At that point there were 3 organizations (Christian Post/Gospel Post, Young Disciples, and the Evangelical Assembly of Presbyterian Churches) which seem to work together. I was asked to serve as the president of EAPC, which I immediately refused to accept.

I agreed to be their advisor for a while, and when they kept up pressure on me to serve as their board member, I persistently refused. They did not stop calling me on the phone often, spending long periods of time asking me for help, particularly asking me for information about Chinese churches.


I did ask them to remove my name from their website, and obviously they have not done this.…”

上述电邮节录的中译如下:

“亲爱的WK:
……我曾在几年前拜访他们[指《基督日报》]在旧金山的办公室,发觉他们非常注重服从权威。那时有三个机构——Christian Post/Gospel Post, Young Disciples, and the Evangelical Assembly of Presbyterian Churches,看来是一起工作的。我曾被邀请出任EAPC的主席,但我实时拒绝他们的邀请。

我曾同意担任他们的顾问一段时间,但当他们持续给我压力担任他们的董事会成员时,我一直拒绝。他们经常不断地打电话给我,花很多时间央求我帮助,特别是询问我关于华人教会的资料。……

我曾要求他们从他们的网址中除去我的名字,显然,他们没有照着做。……”

3、 其后,《香港经济日报》在林慈信牧师的要求下,于2007年12月14日以小启形式作出澄清,全文如下:

“小启:有关本报12月12日《揭编制者基督日报擅募捐 葛福临布道大会特刊临急改版》为题的报导,身在美国的林慈信牧师澄清,表示他曾同意担任《基督日报》美国版的顾问(advisor),但拒绝担任其董事会成员(board member),其后他要求基督日报将其名字从网页上的顾问团名单上取下。”

4、 本调查团于2007年12月底至2008年1月初发信给曾在传媒上对《基督日报》处理顾问名单的方式提出质询的个人及团体,至今没有收到响应指《基督日报》讹称其它人士为其顾问。基于上述原因,本调查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基督日报》在处理顾问名单的事宜上有不当的行为。

调查范围六:葛福临布道大会特刊事宜

1、 许朝英社长代表葛布大会协助调查。在两次面谈中,许社长就葛布大会及《基督日报》展开合作关系的经过,作出以下的陈述:
一、 许社长在与《基督日报》商谈葛布大会特刊(“葛布特刊”)合作前,已经与《基督日报》个别成员认识;
二、 许社长虽曾婉拒作《基督日报》的顾问,后来,因欣赏《基督日报》个别成员的热诚,他答应担任《基督日报》的顾问,为期一年。
三、 在2007年10月初,《基督日报》开始就葛布特刊的事宜与许社长进行磋商。许社长因欣赏《基督日报》成员的热心,给予不少帮助,包括介绍AM730的社长给《基督日报》的同工认识,并与该报洽谈葛布特刊的合作计划。

2、 就葛布大会及《基督日报》展开合作关系的经过,《基督日报》给本调查小组的陈述与许社长在上段所述的基本上一致。

3、 关于葛布大会与《基督日报》终止合作关系的经过,许社长向调查小组表示,他在2007年10月初原则上同意与《基督日报》在制作葛布特刊的项目上合作。按许社长当时的理解,《基督日报》的参与属义务性质。后来,许社长发现《基督日报》在他不知情及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以制作葛布特刊为由向奉献者筹款,而且在筹款信中将葛布特刊刊登在AM730所须的全数费用、工资及器材费用列入开支表(“特刊开支表”)中。据许社长所知,当时葛布特刊刊登在AM730所须费用的全数已经获得赞助,而且许社长认为《基督日报》既然是义务参与葛布特刊项目,就不应该在未得到葛布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以葛布特刊的名义筹集工资,亦不应该把已经获承诺赞助的项目列入特刊开支表作筹款之用。许社长慎重考虑过上述的情况后,决定终止与《基督日报》的合作关系,以免对葛布大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以双方同意的价钱向《基督日报》购回葛布特刊的一切版权。

4、 就葛布大会与《基督日报》终止合作关系的经过,《基督日报》总干事麦伟成及其同工向调查小组的陈述指:
一、 AM730的社长在2007年10月15日表示愿意支持葛布特刋所需的一半刊登费用,即10万元。
二、 同工于嘉豪于同日致电一位资深的主内弟兄分享计划进展,该弟兄建议从广告及赞助筹募余额,不足之数他愿意补足(“包底”)。
三、 《基督日报》同工高阳于2007年10月20日获许社长告知葛布大会同意批出10万元支持葛布特刊余下的一半刊登费用。
四、 《基督日报》需要在葛布特刊的项目上投入人力物力,因此,《基督日报》不认为他们以葛布特刊的名义筹集工资及器材费用是不恰当的做法。
五、 《基督日报》在呼龥奉献时列出整个项目的预算支出,是希望让奉献者知道整个葛布特刊项目的预算,并没有欺诈的意图。

5、 根据《基督日报》向本调查团提交的文件,他们曾经在2007年10月23日透过电邮及附件将用作向奉献者筹募葛布特刊制作费的特刊开支表传送给葛布大会,特刊开支表列出的支出项目包括制作费(人工、租用摄影、摄录器材)、在AM730刊登葛布特刊的费用及葛布特刊分发费用共30万元。在同一电邮中,《基督日报》亦有表示该报虽然得到葛布大会的10万元赞助,仍需要寻找其它机构支持与赞助。然而,在《基督日报》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任何文件显示葛布大会同意《基督日报》按上述的特刊开支表向公众筹款。在2007年10月底,《基督日报》开始按上述的特刊开支表向奉献者筹募经费。

6、 根据《基督日报》提供的资料,《基督日报》在2007年10月29日所发出的一封呼龥奉献的电邮中,指他们当时需要为葛布特刊项目筹集的款项为30万港元,其中23万元为将葛布特刊刊登在AM730的费用,6万元为制作费(包括人工、租用摄影、摄录器材),1万元为葛布特刊分发费用。在葛布特刋之外,《基督日报》还提出一个独立的项目,呼龥奉献者支持另外的6万元用来购置摄影器材两套,并注明是用于葛布特刊及提高以后新闻照片质素之用。该涉及6万元的独立项目,并没有罗列在传送葛布大会的特刊开支表中。

7、 《基督日报》解释他们在10月份发出的特刊开支表,列出的AM730刊登费是23万元,而非原来预算的20万元,因为该报在获得AM730的报价后,计划增加葛布特刊的纸张,以为需要因此而提高费用。在AM730确定将葛布特刊刊登在AM730的费用为20万元而不是23万元之后,《基督日报》在11月1日发出的一个呼龥奉献的电邮中,已经在特刊开支表中作相应的修订,即《基督日报》向该奉献者表示他们共需筹集27万港元的葛布特刊费用和另外6万元作为购置两套摄影器材的费用。

8、 根据《基督日报》提供的资料,AM730的社长在2007年10月15日已经向《基督日报》承诺赞助AM730所收取的一半费用(即10万元),葛布大会亦已在2007年10月20日同意支持另外的10万元。因此,本调查团有理由相信当《基督日报》在10月底及11月初发出上段所提及的电邮筹款信时,已经知道信中特刊开支表所列的刊登费预算已获全数赞助,却没有披露哪些项目已经获得全数赞助。至于6万元的工资及租用摄影、摄录器材支出,与独立项目所涉及的6万元摄影器材购置支出,两者明显有重迭的地方。

9、 《基督日报》表示该报并非义务参与葛布特刊项目,因此把工资列入特刊开支表属合理的做法。然而许社长表示,按他的理解,《基督日报》的参与属义务性质。

10、 本调查团认为,欺诈行为是严重的刑事指控,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指控方的意图,并且没有合理疑点。本调查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基督日报》上述的行为构成欺诈,但《基督日报》在葛布特刊事宜的处理方式上有应该改善的地方。本调查团认为在任何筹款的事宜上,有关机构都必须给予合作单位及公众清晰的交代。本调查团认为《基督日报》额外筹集工资及器材等款项时,既然要使用葛布大会的名义,合理的处理方式是事先得到葛布大会确实的同意及共识。另外,《基督日报》把已经获得赞助的项目列入筹款信的特刊开支表中,而且已获赞助的款项占整体预算超过一半,确有可能误导奉献者,无论是有意或无意,都是不恰当的行为。若《基督日报》要让奉献者了解项目的全貌,也应该主动申明部份支出已获赞助。

转载《时代论坛》(4月30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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